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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批准发布
时间:2014-11-19 作者:gbcs 点击: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规范》)被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防火设计通用规范。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了解到,根据该规范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以下简称《图示》)日前已经面市。

  新旧规范差异大

  据悉,新版《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首先,新版《规范》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其次,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再次,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此外,新规还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图示》率先面世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郭景介绍,针对《规范》的这些重要变化,标准院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将规范的主要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图示》不仅可以使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教学参考。《图示》上市后,将替换、合并原有的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811)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将于明年5月正式施行,《图示》为什么选在这个时候率先上市?郭景介绍:设计工作的周期通常很长,很多单位现在正在做设计的工程,在明年5月之前是做不完的,所以从现在开始按照新规范去做非常有必要,否则一旦有出入,整个工程要推翻重做将非常麻烦。虽然目前新规范尚未正式出版,但《图示》中几乎包含了新版规范中的所有条文,期待能够尽早发挥作用,促进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

  郭景表示,《图示》是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标准院作为国内唯一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归口管理和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对《图示》进行了严格审查。这次《图示》的编写重点也是将规范的新变化加以图示化。相比于文字,图示化的表达方式更加明确直接,易于工程技术人员理解和掌握。

  填补保温防火技术空白

  此新规最令人期待的便是针对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为吸取央视新址2·9、上海11·15 等建筑外保温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适应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规范》中明确了不同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适用的建筑类型及高度限制等要求,同时还对保温系统的构造提出了具体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与《规范》相关的条文比较,《图示》采用更加直观的方式将不同情况和条件下适用的防火材料归纳成几个表格,使读者在查询材料时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又如,关于外墙保温,新版《规范》中要求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这个隔离带放在哪里合适?对于这个问题,《图示》编制组进行反复推敲,从众多的方式中推荐了3种比较有效的放置方式供读者选择,使得图集以及规范的实用性进一步提升。

  郭景认为,防火设计关系重大,出不得半点差错,《图示》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将一些模棱两可、理解比较宽泛的表述具象化,让大家按照统一的尺度去理解并执行。比如说相邻,有些人认为紧挨着是相邻,相对也是相邻;再比如疏散距离,是从门边算起,还是从门中间算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与规范编制组沟通确认后,选择一种最为准确与合理的方式表示出来,作为一个尺度确立,不仅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还可以减少纠纷的产生。因此,除了建筑师,很多建筑工程审查部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会经常参考图集。郭景说。

  此外,标准院组织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图示》等国标图集也会陆续上市,将规范的部分重点条文、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文、与旧版规范有较大变化的条文,通过图示、表格、图片等形式清晰、简洁、明确地表示出来,帮助广大工程人员准确地理解和执行。
 


  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 (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 (CMSA)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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